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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25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维护学校教育公平环境,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申请转专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二级学院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转专业的审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做到政策、计划和结果公开。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校认可,在某专业领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因身体原因(包括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等),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者。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就读者。

(四)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因遇学校专业调整复学后无原专业可修读者。

(五)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并愿服从学校专业调剂安排者。

(六)确有其他特殊情况者。

第六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属于第五条第一种情形的,要求就读期间无补考和缺考课程,且转专业前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25%(含);航海类专业转入非航海类专业的,应从严控制。

第七条 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均不允许转专业:

(一)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二)高考时的考生类型与转入专业的招生类型不符者。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如专插本、三二分段等),以及招生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定向生等)。

(四)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三年级(含)以上的。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且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六)达到学业预警或者退学条件者。

(七)没有按期完成注册手续者。

(八)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要求者。

(九)其他有失公平、公正,或者与上级规定有冲突的情形。

第三章 转专业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八条 申请转专业必须提供的基础材料。

(一)学生转专业申请书、家长(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同意转专业签名。

(二)《广州航海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

(三)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册。

(四)转入航海类专业需提交指定医院相关项目的体检证明。

第九条 学校受理转专业申请的时间规定。

(一)学校受理转专业申请是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在当学期第四周以前提出申请。

(二)转专业材料在第八周内办妥并送达学校教务处,超过规定期限则不予受理。

第十条 转专业申请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提出书面转专业申请(需家长签字同意),并填写《广州航海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

(二)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各二级学院应成立由院长为组长的工作小组,研究制定本院各专业的可接受计划数和考核(面试或笔试)方案,并组织对转出、转入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申请转专业者,需先经转出二级学院审核、并同意转出后,再由转入二级学院对拟转入的学生进行必要的考核,并根据拟转入专业班级容量择优核准拟转入学生名单。

(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确认。教务处对转入二级学院提供的转专业名单进行必要的审查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转专业规定,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有关学生转专业考核、认定等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转专业的结论。

(四)公示。学生转专业名单初步确定后,由教务处将其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学校批准。公示结束后,由教务处报学校正式批准、发文公布结果。教务处在5 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学信网,供学生查询。

第四章 转专业学生的学业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自获得批准的下一学年起,由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管理,学籍档案由学生原专业所在学院于新学年注册前移交转入学院,学生原所在学院备份。

第十二条 转专业批准后的报到手续和学生的学分认定。

(一)获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于当学期转入新专业就读,纳入所转入专业的班级建制,学生到新班级报到就读。

(二)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二级学院应对该生已经修习的课程进行认定,并将结果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备案。经认定的课程学分,可计入该生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总数之内;不足的课程学分须补修。

(三)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该专业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的收费规定。学生转专业后的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时,应对提供有关情况的真实性等负责。一经查实有相关违规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转专业结果,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级起执行(2017级参照执行),原《广州航海学院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暂行)》(广航院[2015]19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航院[2018]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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