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部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承担具体工作。
2.学校每四年对现有招生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新办专业需在向教育部提交申请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工作。
3.教务部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负责制订 《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指导意见》,经学校批准发布,作为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的指导文件。
4.二级学院成立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领导小组,各专业组建以专业负责人为组长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小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指导意见》,充分调研,深入论证,形成调研、论证报告。
5.二级学院将制(修)订后的人才培养方案提交专业建设委员会论证,经专业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专业建设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并提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院长签字确认后,提交教务部审核。
6.教务部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初审后,组织召开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各二级学院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定稿后提交教务部;教务部复核后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并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培养方案正式生效、执行。